第217章(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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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作不急不慢,跟平时出门没什么两样。

    “老师。”程砚叫了一声。

    沈予白转头看他。

    程砚想说点什么,但张了张嘴,发现没什么可说的。最后看看两人最后只说了一句:“我在下面陪着你们。”

    沈予白和邱颜点了点头,推门下车。

    程砚跟在他们后面,有人认出了沈予白,开始拍照。闪光灯亮了几下,沈予白没有躲,也没有挡。

    九点整,正式开庭,审判长是新换的一位法官。

    被告席上,程建明坐着,表情冷淡,旁边的周临正在整理桌上的材料。

    沈予白坐在原告席上,面前摆着三个文件夹,分别贴着红色、蓝色、黄色的标签,邱颜坐在他旁边,腰挺得很直。

    审判长敲了一下法槌,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读法庭纪律、告知诉讼权利,流程走得很顺畅。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审判长的声音不大,但整个法庭都听得清清楚楚,“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沈予白站起来,看着审判:“我方当事人也就是本案中的原告邱颜女士请求撤销与被告程建明的婚姻。事实和理由如下:被告程建明在婚前隐瞒了其同性恋的性取向,诱使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缔结婚姻,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违背了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周临坐在被告席上,手里的笔在纸上划了一下。

    审判长听完沈予白的陈述,转向被告席:“被告,请陈述答辩意见。”

    周临站起来,先向审判席微微欠了欠身,然后转向原告席,嘴角带着一点礼貌的弧度:“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撤销婚姻的理由不能成立。”

    他翻开桌上的文件夹:“第一,原告在婚前对被告的性取向并非不知情。原告长期阅读、收藏同性题材的文学作品,对同性恋群体有相当的认知和了解。在这样的认知基础上,原告仍然选择与被告结婚,说明原告对被告的性取向是知情并接受的,不存在所谓欺诈。”

    旁听席上有人低声议论。程砚的眉头拧了一下。

    周临继续说:“第二,原告主张撤销婚姻的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但该条文是关于合同欺诈的一般规定。婚姻不是合同,不能直接适用。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中有明确列举,同性恋隐瞒性取向不在其中。第三,即使法庭认为被告存在隐瞒行为,原告的请求也已经超过了法定时效。”

    他说完,坐下了。

    审判长看向沈予白:“原告代理人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是否需要回应?”

    沈予白站起来,看向审判席,又转向被告席。他的目光在周临身上停了一下,然后收回来:“被告的第一点答辩意见,需要以证据为基础。原告收藏同性题材的文学作品,是作为读者,阅读行为和性取向知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原告婚前从未与被告讨论过性取向问题,也从未从被告本人或任何第三方处获知被告的性取向,原告的阅读爱好不能证明原告明知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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